關于進一步吸引培養人才支持重點產業發展的若干政策
2017-12-13 點擊次數:13755
哈政規〔2017〕46號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精神及國家和省深化人才體制機制改革要求,加快實施人才強市戰略,不斷加大人才引進培養開發力度,為全市經濟社會發展提供人才支撐,特制定如下政策。
第一條 向企業引進的碩士研究生發放安家費。對在哈市市區登記注冊企業引進的畢業5年內全日制碩士研究生,一次性給予安家費3萬元,所需資金由市人才發展資金承擔。引進的人才須與單位簽訂不少于3年的勞動(勞務)合同,并在哈市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和社會保險費。(市人社局、市財政局)
第二條 向重點產業、重點項目單位引進的本科畢業生發放生活補貼。對在哈市市區登記注冊的市重點產業、重點項目單位引進的畢業5年內全日制本科生發放生活補貼,標準為每人每月500元,連續發放3年,所需資金由市人才發展資金承擔。引進的人才須與單位簽訂不少于3年的勞動(勞務)合同,并在哈市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和社會保險費。(市人社局、市發改委、市工信委、市財政局)
第三條 培育創新創業公共平臺。鼓勵高校和社會力量新建或利用各類場地資源改造建設創業孵化載體,搭建促進創業公共服務平臺。對各類創業孵化器運用創客空間、創業咖啡、創新工場等新型創業平臺,全年舉辦20場以上、每場規模50人以上的創業大賽、創業沙龍等的,每場給予服務資助補貼1000元,所需資金由市人才發展資金承擔。(市人社局、市財政局)
第四條 加大高校畢業生網絡電商創業支持力度。對完成商事登記且連續運營6個月以上(含6個月)的高校畢業生,給予創業擔保貸款支持。(市人社局、市財政局)
第五條 支持大學生科技創業。對在國家級、省級和市級創業大賽中獲得前三名的優秀創業項目,并在哈注冊成立科技型企業的,納入市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基金支持范圍,每戶企業給予20至30萬元的經費資助。(市科技局、市財政局)
第六條 支持領軍人才梯隊創業。對省級重點領軍人才梯隊、市級重點領軍人才梯隊和市級領軍人才梯隊在哈創辦科技型企業,研發并取得自主知識產權的行業領域關鍵技術產品的,經審定,按照不超過其產品研發投入的50%給予最高100萬元經費資助。(市科技局、市財政局)
第七條 支持科技人才初創企業跨越發展。對在哈高校和科研院所引入的優秀科技人才,取消科技立項銷售業績約束條件限制,凡經校、所推薦的科技創業項目,均按照“注冊一企,支持一項”的原則,每個項目給予20至50萬元的資金支持。(市科技局、市財政局)
第八條 實施專業技術人才知識更新工程。依托在哈高校和科研院所等培訓資源,建立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基地,針對全市經濟社會發展急需緊缺專業和重點產業的專業技術人員,舉辦專業技術人才培訓班,培訓經費從市人才發展資金中列支。鼓勵企事業單位對現有專業技術人才開展繼續教育工作,建立生產、教學、科研與項目、人才相結合的繼續教育模式,不斷提高專業技術人才創業創新能力。(市人社局、市財政局)
第九條 實施專業技術領軍人才梯隊建設工程。對省級重點領軍人才梯隊、市級重點領軍人才梯隊和市級領軍人才梯隊,每年分別給予4萬元、3萬元和2萬元經費資助;對省級重點領軍人才梯隊帶頭人和后備帶頭人,每月分別給予1000元和500元生活補貼;對市級重點領軍人才梯隊帶頭人和后備帶頭人,每月分別給予800元和400元生活補貼;對市級領軍人才梯隊帶頭人和后備帶頭人,每月分別給予600元和300元生活補貼,所需資金由市人才發展資金承擔。(市人社局、市財政局)
第十條 實施緊缺實用人才培養工程。每年選拔100名具有培養前途的中青年技術骨干予以重點培養;培養方式包括選派到國外進修提高,到國內高校、科研院所和大型企業進修提高,參加相應專業培訓和學歷教育;所需資金由市人才發展資金和用人單位各承擔50%。(市人社局、市財政局)
第十一條 鼓勵有條件的企業設立在校大學生實習實踐基地。支持畢業年度在哈高校大學生到在哈企業基地實習實踐,為供需雙方提供服務、搭建平臺。對批準設立實踐基地的企業,按其接收高校畢業生人數,每人每期500元的標準給予補貼,用于所接收實習學生的保險、交通費及餐費補助,所需資金由市人才發展資金承擔。(市人社局、市財政局)
第十二條 為市重點產業企業招聘高層次人才提供免費服務。建立人才需求調研機制,定期發布人才需求目錄。根據企業需求,定期舉辦專場公益性人才招聘會,組織市重點產業企業赴全國知名大學招聘人才,所需經費除交通費、住宿費外均由市人才發展資金承擔。(市人社局、市財政局)
第十三條 落實高層次人才休假和醫療待遇。每年組織高層次人才休假和體檢,人員包括中國工程院院士、中國科學院院士、國家“千余人計劃”專家、“萬人計劃”專家;國家有突出貢獻的中青年專家、省優秀中青年專家和市有突出貢獻的中青年專家;享受國務院津貼、省政府津貼專家;省級重點領軍人才、市級重點領軍人才和市級領軍人才;市長特別獎獲得者,所需資金由市人才發展資金承擔。(市人社局、市衛計委、市財政局)
第十四條 妥善安排引進人才子女入學。對在哈工作的中國工程院院士、中國科學院院士、“長江學者”、國家“千余人計劃”專家、國家“萬人計劃”專家、“國家杰出青年科學基金”獲得者等專家子女接受義務教育的,充分尊重專家意愿,由教育部門負責統籌安排到相應學校就讀。對引進年薪超過30萬元的高層次人才、外籍高級專家及其他為我市科技創新和產業發展做出貢獻的特殊人才,并與用人單位簽訂不少于3年勞動合同的,經人社部門認定,其子女可按照就近就便、優先安排的原則,由教育部門負責統籌安排到相應學校就讀。對在哈工作的中國工程院院士、中國科學院院士、“長江學者”、國家“千余人計劃”專家、國家“萬人計劃”專家、“國家杰出青年科學基金”獲得者,其子女申請轉入我市普通高中的,可按其原就讀學校類別和學習水平,優先安排到同級普通高中就讀。(市人社局、市教育局)
第十五條 擴大人才公寓規模。充分利用政府閑置土地或房產建設高層次人才公寓。采取政府購買服務的管理模式,為來哈工作就業且本人或家庭在哈無自有住房的大學生提供周轉公寓,3年內免費入住,3年后仍未自購房產的適當繳納租金;原則上大學生人才公寓租住時間不得超過5年。鼓勵社會資源和有條件的企業單位開發、自建大學生公寓,形成資源共享;對單位自建大學生公寓的,由市人才發展資金予以適當補貼。(市人社局、市財政局)
第十六條 為高校畢業生提供住房保障。對來哈工作的高校畢業生,凡符合我市保障性住房資格申請準入條件的,可納入住房保障范圍,并按規定享受住房保障政策。(市住建委)
第十七條 為畢業生落戶提供便捷服務。對自愿來哈就業、創業、生活的國民教育中專以上畢業生、具有初級以上技術職稱的專業人才以及具有初級工以上的技能型人才,憑畢業證、初級職稱、初級工以上證書和用人單位合同、本人申請、原籍戶口簿、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即可在哈落戶,其中,已在哈市購房的,可到購房地派出所落戶,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和同一戶口的父母或岳父母可以隨遷;有工作單位的,本人可到單位地址落集體戶;在哈市無房產、無工作單位的,可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的人才服務機構存檔落集體戶。(市公安局、市人社局)
第十八條 建立創新創業、人才交流、技術應用、成果轉化等高層次人才服務平臺。為高層次人才在政策支持、信息咨詢、戶口轉遷、身份證辦理、子女入學、人才公寓、人才交流等方面提供信息服務。(市人社局、市直各部門)
第十九條 拓寬人才資金投入渠道。進一步整合資源,建立健全以用人單位為主,市、區縣(市)兩級政府分級負擔、社會力量廣泛支持的多渠道、多層次經費投入機制。(各區縣市政府、市直各有關部門)
第二十條 弘揚正確的人才導向。積極宣傳各單位在人才引進、培養、使用、管理、服務等方面經驗和做法,宣揚各類優秀人才的典型事跡,努力營造全社會尊重勞動、尊重知識、尊重人才、尊重創造的良好輿論氛圍。(各區縣市政府、各有關單位)
第二十一條 各區縣(市)政府、各有關部門和各用人單位可參照本政策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的人才政策,進一步吸引和留住人才。
第二十二條 本政策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相關條款由市政府相關部門負責解釋。